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购买的新设备、器具,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这项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力度,促进经济增长。不可以,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总之,对于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在购买当年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而无需进行折旧处理。然而,对于超出500万元价值的固定资产,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折旧,无法一次性在税前扣除,除非该资产遭遇毁损或报废。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税务合规和财务健康。虽然允许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未必对企业有利。比如,企业暂时处于阶段性亏损期或者存在比较充足的待弥补亏损期,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就可能出现在五年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无法进行充分弥补的问题,如果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从而可能造成以后的税收损失。
举例而言,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若企业选择在汇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扣除的优惠政策是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企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而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企业则需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分年度折旧处理。这体现了政策对大额固定资产采取更为严谨的处理方式,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购买价值低于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2023年12月31日新购置固定资产500万以下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该项优惠并未限定行所有行业皆可享受。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选择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如选择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即可享受。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适用范围为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税法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但会计准则不允许这样做。会计上讲究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即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因此,即使税法允许,会计处理依然需要遵循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不能直接一次性扣除。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这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也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在购买当年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无需进行折旧处理。然而,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500万元,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无法一次性在税前扣除,除非该资产遭遇毁损或报废。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新购进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A公司设备在2023年1月投入使用,故只能在2023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案例2中,B公司于2023年12月购入300万设备,2024年1月投入使用。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文件的主要内容为: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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