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对于不同类型的设备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小编将重点探讨进口起重机在监督检验时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于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的情况。
-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
-单轨吊(即电动葫芦在一根轨道上行走、吊装)安装时,是否需要办理安装告知并取得使用登记。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等提交相关部门。第二十五条指出,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或者投入使用。
-《通知》对《公告》中有关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等元件实施制造许可的要求进行了说明。进口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的境外制造企业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规程C2.8(6)适用于电动车辆。原则上只要某个条款中有部分内容适用,该检验项目就不得判定为不适用或无此项。
-3.1.9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
3.1.10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
3.1.11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进口起重机在监督检验时的相关规定,以及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