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条例最新版「基金会管理条例原始基金不低于」

冒险游戏| 2025-03-06 10:33:48

基金会管理条例原始基金不低于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上述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备案由业协会负责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资金需为到账货币。有特定的公益目的而成立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提倡竞促进合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确定资助项目通过专家评审,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基金,监督项目实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资助与实施的程序如下:第二十一条,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的资助通知起,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20日内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资助额度,调整并填写项目计划书,经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执行。在填写过程中,只能对申请书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他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章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第七章“附则”不仅明确了境外基金会的概念,还规定了基金会报告和章程的格式制定权,同时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时间及对已有基金会的过渡性安排。这些规定为基金会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基金会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特定基金会登记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基金会登记管理。第七条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授权组织为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相关部门或授权组织为省级区域内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至爱无声基金所有捐赠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六条至爱无声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与监督相关项目和实施机构。第七条至爱无声基金主要资助研究、出版、文化推广与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类起源研究、宗教历史研究、出版佛教相关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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