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民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依法施行。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分析: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体名称根据不同地区和领域的需要而不同,一般包括地方性条规章、决定、通知等,主要用于规范本地区特定领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分为省、自治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县、自治县、市辖区和市属区的地方性法规两种类型。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规名称大多以条例命名。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某些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其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教育规章亦称"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区别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名称。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据1999年统计已有138项,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法律分析: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法律分析: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法律分析:行政法规具体可分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大部委制定,后者由各地方政府制定;而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大制定的,人大是权力机立法机关,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当地方性法规和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时,一般要报请全国人大裁决,国务院备案,由全国人大决定修改规章还是法规。法律分析: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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