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及《内幕交易解释》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意味着,不仅仅是直接从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犯罪主体,还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应的刑罚通常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要额外承担支付违法所得两到五倍的罚金。具体来说:
-一般情节:行为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犯案情节特别严重者,其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仍需支付违法所得两到五倍的罚金。
在内幕交易罪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
-计算实际所得:违法所得=卖出金额-买入金额-相关交易费。计算拟制账面收益:根据涉案股票某一时点/时段的市场价格,来核定因内幕信息而产生的账面增值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洗钱罪的处罚标准重新做出了规定,虽然与内幕交易罪不完全相同,但其中的一些规定对理解内幕交易罪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与内幕交易罪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有相似之处。
《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例如,第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对内幕交易罪及其量刑标准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认识,也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