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作为种确定海损原因的重要原则,已被各国保险界广泛采用。国海商和保险都没有关于“近因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在司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国似乎是种不言自明的律思维。
海损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海上运输船舶或货物的物质与费用损失。海损按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与费用损失;按损失程度和范围可分为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与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海运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各自负担的损失。同海损是船舶或货物等在海运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排除同危险而产生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损失。
这损失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同海损损失或费用划分、分摊、结算工作,称同海损理算,由专门机构进行,所使用的同海损理算规则通常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此规则只有合同当事双方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双方有效。贸易促进委员会曾订《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海损理算暂时规则》(简称《北理算规则》),供合同双方协议使用。
1.船舶同海损有:搁浅损失5.5万元、起浮损失1.8万元;单独海损有:着火损失7.5万元、上漆费用6900元。2.货物同海损有:第货舱的70吨短卸的75%,即0.9975万元、第五货舱的短卸的损失1.596万元;单独海损有:1.33万元的25%,即0.3325万元。
这里,第五舱的短卸84吨说明是与船时的火灾无关,同时前面已经确定船舶载有1000吨白薯,因此可以推定出,该损失是由船舶搁浅造成的。3.搁浅损失、起浮损失和第五舱短卸损失有第、第二货主同分摊,其余同海损由第二货主分摊。
概念搞错了把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如何,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值,以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同海损的分摊。在分摊同海损费用时,不仅要包括未受损失的利害关系,而且还需包括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